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收集分析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情况。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当进行初核研判,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及时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准入会商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重点关注,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将重点关注名单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密切跟踪监测,督促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规范经营,防止非法集资活动发生。
广告核查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教育宣传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哪些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如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不属于非法集资的,撤销案件并解除相关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集资资金应当统一清退,不得单独清退。清退集资资金,应当根据清理后的资金,按集资参与人集资额比例清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如何对清退集资资金进行监督?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清退集资资金进行监督:
(一)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二)督促非法集资人及时对有关资产进行处置变现,加强可清退资金的归集;
(三)督导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制定公平合理的资金清退方案,明确清退人员、清退金额、清退方式、清退比例、清退时限等内容;
(四)监督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严格执行清退方案;
(五)根据案件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参与清退过程的监督;
(六)其他监督清退集资资金的措施。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冀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来源:滦州市人民法院